发新贴回复
返回列表1

查看:44162     * 贴子主题:四天婚姻十余载下落不明 男子诉请离婚获支持

帅哥:王律师



积分:39928
注册:2007-12-02
沟通:
Post By:2018/8/14 11:38:02
[align=center][color=#242424]  四天婚姻十余载下落不明 男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[/color][/align] 

[align=center][color=#969696] 2018-08-09 09:38:01[/color][/align][size=4][color=#242424]      中国法院网讯 (方芳)  从相识、相处到结婚仅四天时间,舒城男子曹某的妻子范某一个谎称上厕所,自此下落不明十余载。近日,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,并判决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离婚。
  原告曹某诉称:2006年1月9日,经人介绍原告与来自湖北的被告范某相识,并确定恋爱关系,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,1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。1月13日,原告陪同被告到舒城县城关镇玩耍,范某谎称“上厕所”之机翻墙逃走,可怜原告在外面待了半天也不见被告踪影,原告让一位路过的中年妇女进厕所看看,发现厕所内无人,事后发现被告将原告的一部手机也带走了,从此以后被告杳无音讯,双方再未联系。原、被告从相识到相处共4天,彼此不了解,更谈不上感情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请求法院准予离婚。
  因被告长年下落不明,主审法官依法适用公告程序,经过审理查明,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,次日,被告不辞而别,此后,被告杳无音信,双方再未联系,原、被告婚后并未生育子女,无债权债务。因被告杳无音讯长达十余年之久,原告遂诉讼来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  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,但双方共同生活短暂,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应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判决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离婚。至此,曹某与范某这段十余年名不符实的婚姻得以结束。[/color][/size]
[img]/tp/2014/1219/0818349687.jpg[/img]

担任公司法律顾问  代理刑事民事诉讼

手机:13695321259  QQ:116652108  微信:lawyerwang75
<<上一主题|下一主题>>
返回列表1
Powered by ShuzirenCms © 2003-2024 Shuziren.Com ,All rights reserved.
Processed in 0.01211 second(s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