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ost By:2024/11/6 8:24:50
据青综法罚决〔2024〕第64号:当事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在山东路10号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。
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第四十九条“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:(一)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,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;(二)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,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,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;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,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。”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第五十八条第(五)项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:(五)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。”
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。
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4月08日,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号,法定代表人为赵芳泉。青岛天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%。